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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内容的若干探讨

2003-5-23 8:37 来源:评估专家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我国经济界和企业经营者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需要日益显著,拥有无形资产的经营实体之间的交易也处于上升趋势,如何对无形资产实施评估成为一个急需研究的问题。财政部去年7月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准则》),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评估操作的程序作了规范性要求。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拟对该《准则》的一些内容作一些探讨。

  一、对《准则》第19条内容的探讨

  《准则》第19款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要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1.无形资产的性质;2.评估目的;3.评估基准日;4.评估范围;5.重要的前提、假设、限定条件及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6.评估报告日期。笔者对有关内容作如下探讨:

  1、关于无形资产的性质。《准则》并未详细阐明对无形资产性质应如何描述,实际上这是评估必须确定的事项,它与《准则》中所阐明的无形资产定义息息相关。笔者认为评估时应从无形资产的经济现象和权利去描述其特征和属性。无形资产性质应包括:物理性能特点;技术特性及优越性;最大最佳效用。无形资产的价值表现为能为所有者带来可以计量的经济利益,能潜在增加与之联系的其他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的权属应包括:需经专门机构确认并做可辨识的描述;应具备合法的存在条件和法律保护;具有所有权并能合法转让;有无形资产存在的有形证据或证明;有一个产生日和一个特定时间消亡日;有明确的无形资产名称;有取得时间、批准机关与文件号;有所属人和有效期等等。对于体现无形资产其他经济现象的市场份额、盈利能力、垄断能力等,则属于无形因素和无形影响力,应在有关无形资产的内容中描述。

  2、关于评估目的。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直接目的是合理预测将来的交易事项。评估目的应该与评估目标相对应,评估目标应该是被评估的具体无形资产及其所有者权益和价值,评估目的要表达三层意思,即对具体的无形资产为什么要实施评估,评估的预期用途,在交易过程中谁将依赖该项评估。因此,在进行评估目的的描述时,首先应描述引起无形资产评估的是什么经济行为,其次应描述评估关联交易的状况及预期用途,最后应描述该评估项目的合法性。

  3、关于评估基准日。由于评估结果所确定的评估值仅仅与某一日期有关,选择适当的评估基准日是必要的。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笔者认为可以是历史日期、现时日期和未来日期。

  4、关于重要前提、假设、限定条件。对于无形资产评估来说,设立基本假设是必要的。要在评估中能合理地、正确地、科学地进行假设,就应选择适当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前提。对于无形资产来说,价值标准可以是公平市场价值、公平价值、市场价值、收购价值、使用价值、投资价值、所有者价值等,视无形资产状况和评估目的的不同而异。如以无形资产转让为评估目的通常采用市场价值标准。无形资产的价值前提有持续使用价值、存置价值、强制交换价值等,价值前提的假设需视交易双方的状况和无形资产交易处于什么市场环境而定。价值标准、价值前提或评估目的、基准日选取的不同,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结论有很大影响,这是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必须进行确认的问题。在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除了评估的基本假设外,评估人员还应依据被评估无形资产的状况以及交易的重要事项提出一些或有条件或限制条件。

  二、对《准则》第20条内容的探讨

  《准则》第20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无形资产的下列内容:1.无形资产的权属;2.使用信息来源;3.宏观经济和行业前景;4.无形资产的历史状况;5.无形资产的竞争状况;6.无形资产前景;7.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下面就有关内容作探讨:

  1、关于无形资产的权属。所谓权属,除了应有明确的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批准机关及文号和有效期外,最重要的是无形资产所属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无形资产评估要注意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所属人拥有无形资产的特定合法权利的确认,是评估时需要描述的。在评估中必须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者或共同拥有者以及其分离的权利份额等进行确认和描述。

  2、关于使用信息来源。使用信息是完成无形资产评估和经济分析的必需资料。使用信息来源可以是无形资产前期交易或报价、无形资产拥有者提供的内容资料、刊登的广告、网上咨询、学术或行业出版刊物、新闻报导、庭审案例、出版的书籍等。

  3、宏观经济与行业前景。通过宏观经济和行业前景的分析,可以了解无形资产使用的频率、市场潜力和生产单位的状况,以确认宏观经济和行业前景相关因素对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影响,并依据这些因素对评估作出调整。

  4、无形资产的历史状况。了解无形资产的研究、交易等过程,可掌握无形资产制造与开发的成本,有助于选择评估途径,使评估人员正确理解无形资产的成本、价格和价值。

  5、无形资产的竞争状况。在评估无形资产过程中,必须获取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市场竞争信息,以了解无形资产在行业、区域的地位。

  6、无形资产前景和无形资产以往交易情况。在评估过程中,通过分析无形资产的前景状况,进行市场预测,并从以往交易中判断无形资产将来在市场中所处的发展地位,对正确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重要作用。

  三、对《准则》第21条内容的探讨

  《准则》第21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其内容是:1.使用的评估方法及理由;2.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3.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来源;4.各种价值结论调整为最终评估价值的逻辑推理方式。笔者认为,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使用的评估方法和理由,应根据无形资产评估目的、无形资产性质,结合各种理论概念来考虑和确定。对于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的推理方式以及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来源等,属于评估的技巧和评估师的知识范畴。

  在《准则》的第1317条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评估方法的具体注意事项已经作了规范。因此评估的运算和逻辑推理应不必再作说明。

  四、对《准则》第18条内容的探讨

  《准则》第18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声明六项内容。这些声明是必要的,也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实施无形资产评估时应注意的期后事项,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规避风险有一定的作用。该条第2款要求评估师对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认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但从目前情况看这是难以做到的。因为要求注册评估师对大量的社会信息来源做验证并不现实,在费用和时间上都有问题,评估师只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对信息来源进行筛选比较,选用比较客观的并适合评估目的的信息资料。而《准则》中未要求对非营业性的经营企业、已经准备就绪但未开始营业的企业、暂时关闭等待出售的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提出有关声明,实际上有相当多的无形资产是在这种状况下评估的,其期后事项往往同过去和未来的经营业绩密切关联,有必要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声明。